在交通事故中,交警可以扣留肇事车辆。为了收集证据,应对车辆进行全方位检查和鉴定。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勘察、取证;因取证需要,可以扣押肇事车辆,但应当谨慎保管,以供核实。
2.车辆年检时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察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进行检测验证鉴定;逾期不予鉴定的,应当自查勘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对机动车进行检测验证鉴定。检查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能延续10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身伤害、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体、路况等进行现场检查鉴定的等,应当自现场检查之日起5日内,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全方位检查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要延长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能延续10日。检查鉴定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查鉴定外,不得使用。检查鉴定完毕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通知当事人十日仍未接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对无牌照、达到报废标准且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经济纠纷当事人非法扣押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人所有机动车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惩处,坚决制止;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对肇事者根据不一样的情况予以处罚,被扣押车辆应当无条件归还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一、驾驶车辆被无理拦截、强登、扣押,情节轻微,尚不足以刑事处罚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项)处罚;被公安机关责令继续拘留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扰通秩序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在本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以欺骗手段扣押他人车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判处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应第(一)项)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的64 条)予以处罚。被扣押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责令归还拒不归还的,依照抢夺罪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车辆的,依照抢劫罪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劫持他人车辆,实施敲诈勒索的,依照敲诈勒索罪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安巡逻民警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并根据情节移送主管部门管辖。案子。有前款情形的,经公安机关责令,可以及时归还车辆,赔偿相应的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