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进空气环境质量,削减非路途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等法令和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践,经市政府研讨,决议划定我市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河东片区:东至开展大路,南至规划横8#路,西至府河,北至银杏大路。(见附图)
(一)本布告适用于在禁用区内作业的非路途移动机械,最重要的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收割机等。
(一)禁用区内制止出售和运用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新增的非路途移动机械有必要安稳到达国家第三阶段排放规范(2014年10月1日施行)及以上排放规范。
(三)对违反本布告规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等法令和法规的规则予以处分。